什么是相鄰權?如何處理鄰居之間的關系?
民法典規定的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那么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相鄰而居的業主各享有哪些具體的權利?又應該履行怎樣的業務呢?我們如何正確的處理鄰居之間的關系呢?
相鄰權是所有權的擴張或限縮,是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權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權利,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我的地盤我做主,這觀點有問題嗎?一般沒問題,但不得越超底線,真金白銀買來的房子是空置還是租賃,是自己住還是交由親友來居住,確實是所有權人的支配權和排他權,但在現代小區,每一戶人家的存在并非孤島上的小窩棚,也不是森林中的小木屋,如何行使所有權,還得考慮其他所有權人的同等權利。
比如你有權養黃金蟒,但必須牢牢地關在自己的可控空間,不能讓它爬向鄰居家的晾衣桿上蕩秋千,嚇得鄰居老太太心臟病發作,你有權排煙、排水,但不得對著鄰居的臥室、客廳飯廳排放,更不得故意堵塞水道造成回流,你可以坐在家中練歌開唱,但不能三更半夜還唱得鬼哭狼嚎讓人徹夜難眠,你可以從鄰居家外樓梯通行,但是不能大聲喧嘩,影響鄰居休息。這就是相鄰權的最重要的兩項義務,注意義務和容忍義務。
注意義務是自己作為相鄰權人應當注意的行為邊界,容忍義務是對鄰居合理行為的包容忍讓。比如鄰家小夫妻生下小孩,每天哭夜怎么辦?忍,那實在難以入睡怎么辦呢?還是得忍,忍上一個月小孩還哭怎么辦呢?沒辦法,這涉及人道,要么繼續繼續忍要么自己搬走或者調整作息時間。
所以西方從羅馬法時代開始,就設定了相當詳細的相鄰權類型和規則,比如低地相鄰權人正常生火做飯排煙,那高地的相鄰權人就得容忍,但是如果低地相鄰權人擺通宵燒烤攤,大量排放油煙就不行,相應的高地排水低地就得容忍,但你不能開設浴池、游泳池,成天水流潺潺還異味刺鼻。
所以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一般相鄰關系規定了四項原則,1:有利生產,2:方便生活、3:團結互助、4:公平合理,如果違反了這些原則,那就可能違法、侵權,實際上注意義務和容忍義務是雙向的,你的義務就成了鄰家的權利,那如果轉化成鄰家的義務那就是你家的權利,這是一種相互對待相互依存的格局,這種格局最早由道德調整,后來道德難以調控,才上升為法律義務,即使到了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這類義務還是以道德自律為主。
法律僅僅是最后一道防線和救濟,德國學者考夫曼曾經指出,在現代社會,價值多元風險日增,寬容原則應該成為一種法律哲學,鄰里之間你不能一味云追求權利義務的絕對對等,因為這無疑會削弱社會團結中友愛互利的成分,讓每個人成為原子式的個體存在,正是基于這種考量,歐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當中有一個很有趣的規則,小利不計規則,它的立法用意很明顯,就是我們講到的容忍義務,對微不足道的損害不予考慮,這種寬容、忍讓能夠有效實現鄰里之間的友好互動,這也是中國幾千年的優良傳統,也是遠親不如近鄰理念產生的根本原因,鄰里之間不能動不動就為權利而斗爭,斗和爭的后果,它可能帶來權利義務的明確分界、分配,但隨之而來的可能就是人際關系的淡化、漠視,甚至對抗、仇視,事不關已高高掛起,這還算是消極不作為,那要是借風點火落井下石,那就是積極的惡行,換言之道德、友愛、寬容是法律剛性權利義務的潤滑劑、減震器、隔離帶,是一種可貴的道德填充。
本文是作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實踐經驗總結寫成,它不是針對某一個案件具體的法律意見或建議。各位律師、朋友和讀者在遇到具體案件時,請咨詢你的辦案律師并以其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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